4月21日,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、省能源局、泸州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的认定组对川南发电公司2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进行现场认定,并一致通过了2号机组的环保达标认定。
认定组听取了川南发电公司2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情况汇报,并现场勘查了2号机组脱硝设施、电除尘设施和脱硫设施运行情况,调阅了污染治理设施超低排放改造后运行历史数据,查阅了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台账。
认定组认为,川南发电公司2号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,烟尘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稳定,满足《四川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(2016—2020年)》(川发改能源[2016]239号)中规定的“在基准含氧量6%条件下,烟尘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/Nm³、35mg/Nm³、50mg/Nm³ ”的超低排放改造要求。经充分讨论,认定组一致认为: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符合国家超低排放改造要求。